著作者:王牧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年7月
由中国犯罪学会原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主编的《新犯罪学》,原创性地提出“存在犯罪学”学说,主张犯罪学研究应由以犯罪原因为中心转向以犯罪现象(犯罪事实)为中心,在国内同类著作和教科书中见解独到、自成一家,《新犯罪学》的书名即得自于此。
人类思考和认识犯罪的历史远比犯罪学的学科史久远得多,犯罪学发展史经历了一个由前科学走向科学的过程。自科学犯罪学诞生以来,犯罪学一直延续以犯罪原因为中心的研究传统,因而传统犯罪学基本上只是犯罪原因学。18世纪70年代至19世纪70年代,意大利古典派理论占据中心地位,它不研究犯罪人和犯罪原因,只研究犯罪行为及其责任,因而算不上科学犯罪学理论,甚至算不上犯罪学理论。19世纪70年代意大利实证学派即犯罪人类学诞生,标志着科学犯罪学的诞生。自此,犯罪研究进入科学阶段,人类关于犯罪的认识获致了科学的属性和地位,关于犯罪现象的知识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和专门的知识体系。经过近一个半世纪的知识扩展、积累和整合,逐渐形成了以犯罪生物学(包括犯罪人类学)、犯罪心理学(包括犯罪精神病学)和犯罪社会学为“三大支柱”的现代科学犯罪学知识体系。科学犯罪学的上述“三大支柱”的共同特点是,均以犯罪原因为研究中心。犯罪生物学(包括犯罪人类学)着重研究生物遗传因素与个体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犯罪心理学(包括犯罪精神病学)着重研究人的心理和精神因素与个体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犯罪社会学则着重研究社会环境因素与个体犯罪行为以及整体犯罪现象之间的关系。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英美等国家又出现了所谓的犯罪学“第三流派”(区别于18世纪古典派和19世纪之后的实证学派的犯罪学流派),即批判或激进犯罪学理论。批判或激进犯罪学理论所持的社会观、人性观和犯罪观与另外两个流派之间存在着根本性差异,但它实际上同样以犯罪原因为研究中心,不同的是,前两个学派着眼于人的因素,批判或激进犯罪学则着眼于不良的社会制度及司法制度对犯罪行为的“制造”。我们不能完全否认上述犯罪原因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但遗憾的是,因研究角度各不相同、研究手段多种多样,所做的研究往往是“盲人摸象”和碎片化的,观点驳杂,无法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也难以为预防犯罪提供明确有效的意见建议。正因此,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呈现了犯罪学理论的整合趋势,出现所谓“科际整合犯罪学”。整合理论依然以犯罪原因为中心,说是整合,其实很难真正实现。
有感于传统犯罪原因学研究的缺点,《新犯罪学》提出了存在犯罪学的概念和观点,主张犯罪学研究应由以犯罪原因为中心转向以犯罪现象(犯罪事实)的存在状态和规律为中心。该书在第1版后记中说,《新犯罪学》与传统的“犯罪原因学”在理论体系上已经完全不同,其中最主要的是改变了以研究犯罪原因为主的做法,把犯罪现象当作一种社会存在,重点研究其存在形态和变化规律,犯罪原因研究仅被作为犯罪现象规律研究中的部分内容(或补充内容)来对待。因此,《新犯罪学》的体系结构和篇章设置与以往的犯罪学教科书相较有了显著变化,其中第二编、第三编为全书的核心内容。第二编以“犯罪现象发生论”取代“犯罪原因论”,省却了关于犯罪原因的具体论述,着重阐述群体犯罪现象的发生规律以及个体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第三编“犯罪现象存在论”共3章,其中第8章着重阐述了“犯罪现象存在”的概念及其根据;第9章把犯罪现象概念界定为“以一定的主观形态(犯罪人与被害人)、数量形态(犯罪率与犯罪总量)、质量形态(犯罪危害程度)和结构形态(犯罪类型与犯罪分布)存在于一定时空条件之下”的社会现象,因而以犯罪现象的量、犯罪现象的结构与分布、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特征以及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犯罪危害程度等作为犯罪测量的具体指标,描述犯罪现象存在的现实状态和变化规律;第10章则对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等11个类型犯罪的存在状态和变化规律作了具体考察。
“犯罪存在”可防控但难以避免,这是存在犯罪学所持的一个基本认识。按照认识逻辑,该书第四编“犯罪现象对策论”是全书核心内容的另一组成部分。在摸清犯罪现象存在规律的前提下设计有效的犯罪对策,正是存在犯罪学理论的初衷和旨归。“犯罪现象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是可以控制和减少的,因此,犯罪学研究犯罪对策是其必然的逻辑要求。”第四编“犯罪现象对策论”共5章,在阐述犯罪对策基本原理之后,论述了刑事惩罚对策、社会预防对策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犯罪危害社会而又根源于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在于社会自身建设,鉴于这一认识,第四编对犯罪的社会预防对策作了更为细致的设计和探讨:“社会与人的完善,或曰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根本性条件;良法善治,好的社会政策/公共政策是最佳的犯罪预防策略。”
每一种理论或学说,都有其哲学-科学根基或者说支撑点。存在犯罪学理论亦如此。犯罪学是关于犯罪现象规律及其防控的知识体系,犯罪学理论建立在一定的社会观、人性观和犯罪观基础之上,换言之,特定的社会观、人性观和犯罪观是特定的犯罪学理论的哲学-科学根基和支撑点。一定的哲学-科学根基,客观上界定了犯罪学的基本立场、研究方向、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等基础性问题,使犯罪学不致走入“盲人摸象”、碎片化的研究道路。当然,因理论根基不同,各种各样的犯罪学流派也由此形成。对于犯罪学研究者来说,确定犯罪学的哲学-科学根基,需要做充分的哲学思考和理论准备;对于犯罪学学习者来说,弄懂某一种犯罪学理论的哲学-科学根基,是把握该理论精髓的一个要诀。《新犯罪学》把存在犯罪学称作“科学犯罪学”以区别于传统的犯罪原因学。“犯罪现象存在论是科学犯罪学的理论基础。”或言之,犯罪现象存在论是存在犯罪学的哲学-科学根基。犯罪现象存在论是一种犯罪观或一种理论预设,可称之为存在论犯罪观,其基本意思是,犯罪是一种存在,即一种客观存在且难以避免的社会现象(或曰社会事实);不应当因犯罪现象“不应该存在”而否认其无可避免的客观存在。《新犯罪学》中认为,犯罪是一种“评价事实”,即在社会关系中发生、以社会关系为评价标准的社会事实。该书认为,从方法论上看,犯罪是一种群体社会现象而不是或不仅是犯罪者的个人行为,这是一个基本命题,这一命题应该成为犯罪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由此出发,在社会背景下认识犯罪的起源、存在和变化的规律,从而看清犯罪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显然,在《新犯罪学》一书中,存在论犯罪观既带有犯罪本源论和认识论的属性,也带有方法论的特点,客观上规定了犯罪学即该书所称的存在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以及研究方法。存在论犯罪观与现象学和存在主义哲学不相干,后二者属于先验论哲学,着重思考“存在”(人及其心灵、意识,或抽象的人格、人性等)与经验知识之间的关系,认为“存在”是世界的根本,“存在”先于知识。存在论犯罪观与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理论或许有些相似,迪尔凯姆基于共意论社会观认为犯罪是存在于一切社会而难以避免的社会事实。
不难感觉到,存在论犯罪观以及存在犯罪学理论是论者经过认真的哲学思考和社会学理论准备而提出来的,带有较浓的哲学思辨气息,也带有一定的社会学理论色彩,它不否认(也不能否认)犯罪现象及其原因的经验研究对于促进犯罪学学科发展的重要意义,但又显然为思辨方法在犯罪研究中留出了应有的位置。没错,犯罪学研究需要实证方法,也需要哲学和思辨方法。
总之,存在论犯罪观和存在犯罪学理论力图给出如下启示:犯罪是一种社会存在,难以根除和避免,我们所能尽力去做的是,摸清其存在和变化的规律,有的放矢地采取防控措施,减少其发生,将其控制在社会所能承受和容忍的最低限度之内;社会自身建设与完善是化解犯罪问题的最佳方案。犯罪学是一门非规范学科,很难像规范法学学科那样形成某种统一或标准的理论模式。理论创新,且易引起讨论和争议,存在犯罪学也难以幸免,但这有助于推动中国犯罪学逐渐走向成熟。
作者:赵宝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2年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