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召开务虚会研讨2024年检察工作思路和举措时强调,要加快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检察机关聚焦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过程,进一步更新办案理念、优化履职路径、完善保障机制,以确保案件处理程序的正当性和处理结果的公正性,推动刑事检察工作行稳致远,更好服务中国式司法现代化。
一、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对于助推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刑事司法在国家法律体系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和人权保障水平的基本标志。刑事司法追求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而要有效惩罚犯罪,就必须构建有效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实现刑事司法价值,助推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基本进路。
(一)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客观要求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遵循的核心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的“裁判”内涵应作广义理解,该原则不仅是审判机关作出裁判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指控工作的内在约束。在具体工作推进上,检察机关应着力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以证据为抓手,夯实证据基础,确保刑事指控效果,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有效指控犯罪,这是在刑事司法现代化建设中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客观要求和充分体现。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突出庭审实质化目标,必然涉及审前程序的改革与优化。刑事检察居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既要在审前将审判要求向侦查端传导,建构符合庭审标准的指控证据体系,又要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促进案件的实质化审理。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刑事指控经得起法庭审判检验的客观要求。
(三)推动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客观要求
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的基本价值追求,现代刑事司法更为注重公正和效率并重。最高检提出“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契合了公正和效率并重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高质效”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保证案件实体公正和办案程序公正;二是保证更好更快地实现公正;三是让人民群众对公正可感可触可见。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着力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实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与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防范冤假错案的客观要求
司法实践证明,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与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环节出现问题有莫大的关系。刑事司法进入新时代,迈向现代化的背景下,更应当把防范冤假错案作为第一要务。而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用证据构筑案件事实,夯实刑事指控证据基础,确保刑事指控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无疑是防范冤假错案最为有效的手段和根本保障。
二、司法现代化视角下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基本路径
(一)更新刑事司法理念,以现代法治意识和诉讼观念指导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
建设刑事司法现代化,需要以更新刑事司法理念为前提,实现刑事司法理念的现代化,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自觉地以现代法治意识和诉讼观念为指导。具体到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中,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更新刑事司法理念:
1.强化证据意识,从以事实为根据转变为以证据为根据。强化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证据意识,主要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强化办案人员对于证据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树立“重证据”“用证据说话”的办案理念;其二,更新办案人员对于证据与事实之间关系的认识,从以事实为根据转变为以证据为根据。我国传统证据法学理论对于证据的界定采取“事实说”,认为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这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的法律条文中有明确体现。这些法律规定潜移默化地使办案人员形成了“证据即事实”的观念,其导致的消极后果是认为在案证据即是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不能审慎地对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判断。但是,司法实践证明,案件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相符,也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相一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证据的界定从“事实说”改为“材料说”,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即是基于证据理论对证据认识的更新。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通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来厘清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两种思路:一是在“证据”章规定证据裁判原则,相应地删除该法第6条“以事实为根据”的表述;二是直接将第6条的表述修改为“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确立“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原则。立法对于实践具有引领性,如果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能够作出革新,无论采取哪种方案,都将有利于强化办案人员证据意识,对于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将产生重大指导意义。
2.落实控方证明责任。检察机关的控方诉讼地位决定其应当积极落实控方证明责任,有效指控犯罪。但是在庭审中,有的检察官存在“消极公诉”的情形。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包含围绕指控证据形成的履行证明责任、达到证明标准等内容,因此,检察官应加强庭审举证、质证,切实履行证明责任,有效完成对犯罪的指控。
3.完善检警关系,加强侦诉协作。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就分工负责而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属于侦诉分立关系;就互相配合而言,蕴含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可以相互协作、配合,形成侦诉协作关系。在刑事诉讼控、辩、审结构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属于控方,公安机关侦查收集证据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指控的基础,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指控并得到法院支持,标志着控方指控犯罪任务的完成,也是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成效的最终认可。因此,指控犯罪的任务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完成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也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构建的。然而,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侦、诉工作有时配合不佳,影响指控犯罪的成效。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侦诉工作的配合协作,把侦诉工作重心统一到有效指控犯罪这一基本方向上来,从而形成打击犯罪合力,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
(二)完善刑事司法制度,以司法现代化的应然要求全流程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刑事诉讼全流程角度以司法现代化的应然要求进行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1.侦查程序中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路径。侦查工作能否有效地收集、固定证据,夯实证据基础,是能否成功指控犯罪的关键。为提高案件侦查质量,建构扎实的指控证据体系,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加强对侦查取证工作的引导。
一是充分运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主动介入侦查程序,加强取证引导,提升侦查取证规范化水平。
二是检察机关应当围绕证明对象,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引导侦查取证,搭建指控证据体系。一方面,确保案件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另一方面,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围绕案件的关键点、可能产生的争议点,加强取证引导,力争将问题解决在侦查环节,避免因证据问题陷入被动。
三是检察机关应侧重按照证据规则进行引导。一方面,检察机关应按照取证规则引导侦查机关的取证、固证行为,确保所取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另一方面,引导侦查机关改变取证时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重直接证据轻间接证据的办案观念,引导侦查机关客观全面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重视对实物证据的收集,充分发挥间接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的作用,保障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四是检察机关应妥善处理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关系。侦查程序实际上还是由侦查机关“主导”,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取证只是意见互动层面的“引导”,而非代位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应做到适当介入、适时介入、适度介入,实现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既各司其职,又良性互动。
2.起诉程序中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路径。起诉阶段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中间枢纽”作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要求检察机关强化审查起诉环节的证据把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严格地审查和判断,确保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和提起指控的有效性。检察机关强化证据审查工作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其一,调整证据审查思路,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在传统的证据审查中,有的检察官往往先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等言词证据,再以有罪供证为主线审查其他证据能否印证供述。由于言词证据容易失真,这种建立在主观性证据基础上的证据审查模式,多注重主观性证据与其他证据在形式上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易忽视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和疑点,导致形成预断和误判,增加事实认定错误的风险。而实物证据具有稳定性强、虚假性小的特点,调整证据审查思路,优先审查客观性证据在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防范冤错案件方面能够产生更好的效果,有利于检察官通过对客观性证据进行全面综合分析,以检验主观性证据的可信性,并与主观性证据相结合,准确认定全案事实。
其二,强化对补充侦查的引导,充分发挥补充侦查机制功能。检察机关应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具体事项,阐明补充侦查的方向,明确补充、完善证据需要达到的标准,提高补充侦查提纲质量,切实增强补充侦查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使侦查机关能够有的放矢。在补充侦查期间,检察机关应加强与侦查人员的沟通交流,深化协作配合,必要时可列席侦查机关的案件讨论并发表意见,提高补充侦查工作质效。
其三,强化非法证据排除和瑕疵证据补正工作,减少和避免指控陷入被动。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应优先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及时发现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将非法证据隔绝在法庭之外。对于瑕疵证据,在不影响真实性的前提下,应督促侦查机关对证据瑕疵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力争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避免为指控事实留下隐患,在审判中陷入被动或者酿成冤错案件。
其四,充分适用自行补充侦查制度,加固言词证据,防范不实翻供翻证。言词证据易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存在稳定性差、容易反复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审查侦查机关获取的供述、证言时,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敏感案件、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存在较大翻供可能性的案件等,可以充分适用自行补充侦查制度,由检察官自行采取制作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让犯罪嫌疑人、证人等亲笔书写供述、证言以及讯问、询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等“三位一体”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关键证人进行取证,进一步加固重要的言词证据,防范被告人、证人在审判阶段不实翻供翻证。
3.审判程序中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路径。在审判环节,检察机关应切实提升运用证据指控犯罪的水平,承担证明犯罪事实的主导责任。具体而言,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其一,强化庭前准备工作,围绕证据问题做好充分预案。公诉人在出庭前应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了解审判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形成周密的公诉预案,以取得良好的指控效果。制作举证提纲要在摘录证据时保证证据材料信息的完整性、全面性,做到详略得当、总结恰当,在排列证据时力求条理清楚、符合逻辑。制定质证方案的关键在于归纳整理审查起诉阶段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意见,预估庭审争议焦点,对辩方可能提出的证据问题作出有效预判并准备相关材料。拟订讯问提纲应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紧扣案件争议焦点。对于可能发生变化的言词证据,讯问提纲需要重点揭示当庭陈述的理由不合理、不成立,进而确认、强调庭前陈述的真实性、合法性。
其二,强化庭前会议的参与工作,尽量减少庭审证据争议。一方面,公诉人应全面展示拟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种类、来源及拟证明对象和内容,注意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有针对性地与辩方交换意见,并向法庭阐明观点,减少证据争议;另一方面,应重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在庭前会议中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尽量与辩方达成一致意见,减少和避免因非法证据问题而导致庭审被动。
其三,强化出庭举证质证工作,重视证据说理,有力论证犯罪指控成立。在举证阶段,公诉人应当立足公诉主张,依循犯罪构成要件组合出示证据,做到条理清晰,要点突出。每出示完一组证据,公诉人既要对该组证据进行小结,进一步说明证据指向的案件事实,也要对其中包含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阐释,详细分析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印证情况,使整个举证过程全面而不散乱、简洁而有重点,围绕定罪量刑的核心要件构筑完整的指控证据体系,以便庭审参与人员充分理解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在质证阶段,公诉人对于辩护方提出的质证意见,应当作出全面、及时和有针对性的回应。在辩论阶段,公诉人应当结合举证质证阶段的情况,充分运用证据法学知识,进行证据说理,包括案件中控方是否已经尽到了证明责任、案件是否已经达到以及如何达到证明标准等,有力论证犯罪指控成立。
作者:潘金贵,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周宇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中的经验法则研究》(19BFX092)的阶段性成果。
(全文共三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全文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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