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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机制高质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时间:2023-08-23 20:43:00  作者:侯亚辉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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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机制高质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 侯亚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全国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克服“两反”转隶后侦查机构机制不健全、业务骨干匮乏等困难,勇于担当作为,坚持开拓创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积极稳妥推进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贡献了检察力量。

  一、近几年检察侦查工作的现状

  自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职能以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统计,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5993人(2019年至2022年分别立案查处871人、1421人、2253人、1448人)。除2021年因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立案人数相对较多,近年来整体办案数量呈上升趋势,形成了一定的办案规模。从检察机关立案的罪名情况看,主要集中在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刑讯逼供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这5类犯罪合计占80%以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职务涉及公检法司各政法机关。

  (一)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经验

  第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确保检察侦查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在侦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中,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职务犯罪要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及时向党委政法委报告,确保检察侦查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执行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办案中发现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并向其通报有关情况,使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更好融入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大局。

  第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是新时代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基本模式。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于对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案件办理过程需要依托其他业务部门的专业化力量,比如民事检察部门。最高检第五检察厅与第六检察厅就线索移送和侦查协作等问题进行专门会商并形成纪要,为各地检察机关办案提供参考。同时,各地检察机关坚持诉源治理,把纠正冤错案件与查处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案件相结合,把侦查案件与建章立制相结合,注重通过侦查办案发现执法司法背后的管理不到位、机制不健全、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及时监督纠正,共同提升执法司法水平。

  第三,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检察侦查工作的重点和方向。近几年,党中央先后部署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检察机关以此为契机,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找准检察侦查的职能定位,依法履职担当,通过不断丰富线索来源渠道,深挖彻查司法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以检察履职助推司法公正。2021年,最高检围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百日攻坚行动”,组织各地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集中研判线索,集中调查核实,集中突破重点案件,特别是人民群众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

  第四,检察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是确保检察机关侦查工作高质效开展的有力保障。全国检察机关在最高检领导下,注重运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4条,调用下级检察院检察人员办理案件,适时组建跨层级、跨部门的办案组侦查案件,逐步形成指挥有力、纵横贯通的一体化侦查工作格局。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带头办案,作出表率。

  (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发案形势依然严峻、影响恶劣。近年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该领域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这虽然与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检察侦查职能的行使逐渐步入正轨密切相关,但更重要的是一些执法司法人员理想信念丧失,权力观念错位,滥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执法司法权力,徇私情私利,枉法办案。此类以执法不公、司法不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司法腐败问题,让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

  二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等问题多发。据统计,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嫌职务犯罪、徇私枉法的案件数量占比较高。通过分析梳理这些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多系从事具体案件办理工作的司法人员,罪名以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为主,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徇私情私利,利用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受理案件后压案不查,不采取任何侦查措施及必要的刑事强制措施,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以调解、和解为由放弃侦查;以隐瞒事实、故意不调取有罪证据甚至毁灭证据的方式,将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结案处理。同时,公安机关一线辅警犯罪问题较为严重,聘用制人员犯罪占比相对较高。

  三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纸面服刑”问题社会反映强烈。自内蒙古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件发生后,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检察机关逐渐加大了对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惩治力度。此类案件窝案串案和链条式腐败特征明显,主要表现为监狱民警故意隐瞒违规违法事实,帮助捏造虚假立功材料,违规计分奖励;法官在审理裁定环节不认真审查,流于形式;在暂予监外执行办理过程中,监狱民警与法医共谋篡改病例,加重病情描述,或联系指定医院为罪犯出具虚假病情证明;等等。

  四是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方式链条化趋势明显。司法工作关联性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处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涉嫌犯罪的检察人员也往往从中起到“承上启下”作用,查办一案带出一串、查办一人牵出数人、查办一个系统涉及多个系统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在沙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中,相关人员通过贿赂等手段,分别请托某地公安局某分局刑警大队长屈某、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某、公诉科科长谷某和某法院副院长张某某、刑庭庭长徐某等多人对案件给予“关照”,致张某等人逃避刑事处罚、沙某某被重罪轻判。

  (三)当前检察侦查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

  检察侦查“不硬”“不强”问题逐渐凸显,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具体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侦查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对内,检察机关一体化侦查机制不完善,线索移送、侦查协作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和健全的工作机制,内部协作配合不够;对外,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等单位的工作衔接、信息调取机制有待加强。二是信息化侦查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与银行等单位的侦查信息快速调取机制尚未形成,制约了检察机关信息化侦查能力的提升。三是专业化侦查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多数省级检察院和绝大多数市级检察院没有专设侦查部门,不能适应检察侦查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四是办案场所、侦查基地等硬件设施设备不足问题比较突出,侦查装备、设备配备不足,更新不及时,办案工作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侦查基地建设等跟不上侦查办案的形势发展需要,导致存在不同程度的办案安全风险和隐患。 

  二、积极构建侦查办案工作新格局

  新时代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必须主动融入“四大检察”工作整体,通过规范检察机关内部领导监督配合机制,打造“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一体化检察模式,形成以省级检察院为主导、市级检察院为主体,侦查部门担负主责、相关办案部门协作配合的新格局。

  第一,加强横向协作。发挥检察机关各部门在履职中的专业优势,增强职业敏感性,注重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经案件管理部门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支持配合负责侦查的部门开展工作。比如,检务督察部门在督察、巡视、内部审计、追责惩戒等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邀请负责捕诉的部门提前介入,就案件定性、侦查方向和证据完善等提出意见建议。负责侦查的部门要与检察技术信息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发挥好科技对侦查办案的支撑保障作用。依托并发挥“四大检察”相互协作及各自领域的专业优势,严格落实关于线索移送、内部协作的相关规定。

  第二,强化纵向引领。注重发挥检察一体化侦查办案的优势,对于重大、复杂、有一定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县处级(或者对应职级)以上司法工作人员的案件,上级检察院可以通过领办、提办、督办、指定异地管辖等形式,帮助排除办案的干扰阻力,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侦查,通过调用辖区内检察人员的方式,有效整合力量。同时,上级检察院应加强对侦查办案的宏观指导,适时组织辖区内检察机关集中查办涉某些领域和环节的重点案件,推动系统整治。加强类案指导,建好用好侦查案例库,适时发布各地查办的典型案例;深入研究总结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完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等司法解释,完善犯罪样态分析材料和侦查取证指引。加强个案督导,及时采取下沉式、点对点等方式,推动上下级检察院共同研究侦查思路和措施,有效突破案件。

  第三,完善外部衔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加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与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不断增强依法反腐合力。健全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衔接协作机制,规范检察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的范围、期限和程序,在案件管辖、调查取证、强制性措施适用、信息查询等方面加强沟通配合。检察机关决定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的,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在调卷阅卷、信息查询、强制措施执行、调监换押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坚持诉源治理,帮助发案单位查找和解决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第四,健全监督制约。通过捕诉部门的内部制约、检务督察和系统内巡视等途径,加强对侦查权行使的制约监督,织密检察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体系。负责侦查的部门依法及时向移送涉案线索的部门以及控告人、举报人反馈处置情况,认真办理不服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案件。对于查否、留存待查的涉案线索,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报省级检察院备案审查。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负责侦查的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发现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推动开展人民监督员对不立案、撤案等活动的监督。

  三、全面提升侦查办案工作质效

  “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侦查关乎当事人“身家性命”,需要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确保“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效果好”。

  一是优化涉案线索管理。健全统一管理、分级报备的线索管理机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基层检察院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报送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依法处置,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发现线索,报送派出它的检察院依法处置。对涉及县处级(或者对应职级)以上司法工作人员或者在本省内有一定影响的涉案线索,层报省级检察院备案;对涉及厅局级(或者对应职级)以上司法工作人员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涉案线索,层报最高检备案。

  二是规范开展立案审查。调查核实涉案线索,应当制订工作计划,严格依法规范进行。调查核实一般不得接触调查对象,必须接触调查对象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调查核实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调查对象的财产。经调查核实,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依法追诉的,应当立案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违法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

  三是依法开展侦查活动。准确把握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立案标准,综合运用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的侦查模式,依法规范文明开展侦查办案工作。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依法、客观、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案件的重要证人全程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四是注重办案质量和安全。严格落实办案要求,确保线索管理和案件办理全流程监控,在立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等关键环节强化质量把控。健全落实案件质量监测预警制度,重点研判撤案、不起诉和无罪判决案件,适时组织案件评查,有效防范和杜绝冤错案件。加快推进侦查办案工作区建设,统筹规范建设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将安全防范与侦查办案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办案安全。

  (全文共五部分,现摘发前三部分,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14期)

  

[责任编辑: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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