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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7-24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安徽盛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马

本院受理原告谢苗苗与被告安徽盛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安徽盛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谢苗苗定制款21000元及利息;被告张马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安徽盛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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