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建东
本院受理安徽航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红志、王建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7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安徽航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安徽航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主文如下:1、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一审法院采纳被告逾期提交的证据应予以训诫、罚款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00万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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