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何明远、合肥弋家家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合肥新力木业有限公司与何明远、合肥弋家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8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弋家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新力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26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461.38元[暂计算至2026年3月26日,之后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款清止];二、被告何明远对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合肥弋家家居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新力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22元、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合肥弋家家居有限公司、何明远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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