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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7-24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宋洪义

本院受理原告蒋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宋洪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蒋松货款223101.65元及逾期利息(自2026年3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蒋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0元,由宋洪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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