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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7-24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王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6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代偿款77076.07元、保费2148.2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9224.28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7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王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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