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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7-29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杨光宇 3401211985****0716、樊远远 3401111978****5513、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鑫然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光宇、樊远远,第三人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03民初8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光宇、樊远远分别在未履行出资2400万元、600万元范围内对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在(2024)皖0225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合肥市鑫然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452元,由被告杨光宇、樊远远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光宇、樊远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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