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习水县金泉房地产有限公司
原告王建国诉你公司、第三人贵州省习水县寨坝镇人民政府、朱先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6)黔0330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驳回原告王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位于习水县寨坝镇滨江新城习水河养生城项目A1栋3单元5-4号房屋归第三人朱先伦所有;三、被告习水县金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第三人朱先伦办理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寨坝镇滨江新城习水河养生城项目A1栋3单元5-4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四、驳回第三人朱先伦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360元,由被告习水县金泉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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