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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7-29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六安市裕安区口袋巷便利锦绣华府超市(经营者:蔡传玲)

本院受理(2026)皖1503民初4772号原告六安市铭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仁商贸)与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口袋巷便利锦绣华府超市(以下简称口袋巷锦绣华府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477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口袋巷便利锦绣华府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铭仁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631元及利息(利息以1631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口袋巷便利锦绣华府超市负担。]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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