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自洋
本院受理原告陈茂仓与张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53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自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茂仓借款本金11000元;二、被告张自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茂仓逾期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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