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周宜奎
本院受理原告徐小龙诉被告周宜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周宜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小龙货款11500元;二、被告周宜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小龙逾期付款利息,以11500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徐小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周宜奎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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