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中强、合肥大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元荣与被告刘中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合肥大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杨元荣30672元;二、被告刘中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元荣18739.08元;三、驳回原告杨元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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