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薛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程修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7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薛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程修华借款25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3,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薛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程修华律师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6元,财产保全费1805元,合计6961元,由被告薛明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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