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沈峰
本院受理原告康马路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马路支付劳务款59174元及利息(以59174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2元,由原告康马路负担185元,由被告沈峰负担141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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