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孙廷廷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78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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