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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7-18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邵誉天

本院受理原告聂启玲与被告邵誉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1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邵誉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聂启玲货款91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120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邵誉天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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