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自峰
原告宫怀侠诉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宫怀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1013.17元。二、被告王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宫怀侠公告费200元。三、驳回原告宫怀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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