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合肥市庐风货运有限公司、艾正兵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彩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庐风货运有限公司、艾正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庐风货运有限公司、艾正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彩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39217.17元及滞纳金(以39217.17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海南彩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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