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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7-3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泰州市恒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秦晨成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恒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秦晨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合肥国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恒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5日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二、被告泰州市恒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国为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5805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秦晨成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合肥国为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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