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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7-3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潘学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荣宏与被告潘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潘学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荣宏货款115947元。】、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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