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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7-3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张言生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张言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言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贷款本金70769.09元及截至2026年3月16日的利息4897.03元、罚息15083.6元、利息复利1205.21元、罚息复利1716.69元,合计93671.62 元;二、被告张言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后续罚息、利息复利、罚息复利;以未还本金70769.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6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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