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俞乐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俞乐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俞乐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借款本金241176.49元、利息7697.82元、罚息460.99元,合计249335.3元(暂计至2026年7月1日),后续利息、罚息等按照《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抵押财产位于六安市梅山南路世纪金星9#楼 507室房屋的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俞乐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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