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南南
本院受理原告李经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8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高志杰、石南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经济借款本金1649279.23元(1279279.23元+370000元)、利息[以1279279.23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及资金占用费(以37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高峰、高志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借款本金1279279.23及利息[以1279279.23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峰、高志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对债务人高志杰、石南南享有追偿权。三、被告高志杰、石南南、高峰、高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经济支付律师费20000元、公告费200元。四、驳回原告李经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22元,由原告李经济负担1807元,被告高志杰、石南南、高峰、高志伟负担221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高志杰、石南南、高峰、高志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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