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孙学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玉云与被告孙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923民初4834号,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孙学归还原告金玉云借款本金30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均已预缴),均由被告孙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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