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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7-3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张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冯胜利、安徽壹柒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昆、安徽链家科技有限公司、张春林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5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链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壹柒便利店有限公司收购款642526.93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657526.9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5日至2023年1月21日,以647526.9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2日至2023年4月4日,以642526.93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5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安徽链家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裁定受理之日即2026年5月22日止);二、被告安徽链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壹柒便利店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用5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壹柒便利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冯胜利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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