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蒋世亮、何金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与被告蒋平、蒋世亮、何金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剩余贷款本金872510.88元、利息及罚息15044.57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5年7月1日),此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25年7月2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蒋世亮、何金秀在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蒋平履行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对被告蒋平抵押位于肥西县桃花镇经开区紫云路与清潭路交口观澜华庭9幢1803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肥西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357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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