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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7-17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魏学海、刘纪明、周洪富

本院受理原告周涛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0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魏学海、周洪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涛工程款421683.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21683.4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43元,由魏学海、周洪富负担9130元,由周涛负担181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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