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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7-31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王玲(公民身份号码340122********6926)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庭与被告殷云生、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10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殷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庭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04021.92元(暂计算至2024年9月26日,自2024年9月27日起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汪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3元,由原告汪庭负担23元,被告殷云生负担5860元;保全费2040元,由被告殷云生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汪庭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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