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贵州万家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彬诉你与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瓮安第二分公司、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25民撤1号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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