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伟
本院受理(2026)皖1503民初4794号原告安徽兴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邦电力公司)与被告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479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兴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3800元及利息(利息以438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00元,由被告刘伟负担。]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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