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曾斌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曾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6)皖1503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曾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借款本金546671.55元,截至2025年1月13日利息(含罚息)3396.24元,合计及后续利息、罚息:自2025年1月14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清之日;二、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被告曾斌抵押的位于六安市开发区世纪景园15号楼2单元501室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20元,由被告曾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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