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国辉、李翠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辉、李翠、第三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王国辉、李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六安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六安吾悦广场12幢905室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及抵押权证;二、被告王国辉、李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六安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国辉、李翠负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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