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喻海祥
本院受理丁贺辉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2026)黔0329民初1464号,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1、由被告喻海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丁贺辉代偿款102523.5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中,以102523.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从2026年4月6日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截至2026年5月10日为289.86元、以17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从2026年7月19日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2、驳回原告丁贺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6元,公告费340元,合计2876元,由被告喻海祥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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