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潘旭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与被告潘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7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潘旭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雪峰偿还案涉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82901.9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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