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靳家喜、靳家双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辛之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靳家喜、靳家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0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靳家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辛之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5年8月6日起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靳家双对被告靳家喜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辛之味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元,由被告靳家喜、靳家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靳家喜、靳家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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