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锅建(公民身份号码340111********5013)
原告杨玉鑫与被告刘锅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民初751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锅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玉鑫借款本金295749.8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2139.92元(暂计算至2024年4月9日,自2024年4月10日起以295749.89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刘锅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玉鑫律师费7000元;原告杨玉鑫对被告刘锅建提供的名下位于庐阳区银杉路9号森景北苑12幢802室房屋[产权证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3134066号)]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按照抵押顺位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杨玉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62元,由原告杨玉鑫负担409元,被告刘锅建负担625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锅建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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