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金兵3401231973****2294、孙承华 3401231975****1656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训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兵、孙承华、徐光武,第三人合肥凌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12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兵、孙承华、徐光武分别在抽逃出资663万元、572万元、65万元范围内对合肥凌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皖0103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合肥华训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合肥华训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885元,由被告王金兵、孙承华、徐光武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孙承华、徐光武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金兵、孙承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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