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虹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任开宇、李虹燕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9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任开宇、李虹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539502.67元,利息及逾期罚息51991.7元,合计591494.37元;自2025年2月9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任开宇、李虹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律师费60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有权对被告任开宇名下位于亳州市南部新区建投.世纪城B5#楼1单元-804的房产[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589648号、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4845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9元(已减半计收),由任开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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