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俊浩、杨友亮、王汉博、随佳俊、王君浩、王君浩、刘文默、刘建强、王飞、苏霞岭、王燕伟、蒋侠、王双河、石利、刘小振、刘喜、田小玲
本院受理原告贾世博与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3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宽宽、刘喜凤、杨友亮、耿小丹、鲁欢迎、韩等等、王飞、苏霞岭、随红春、王倩、王燕伟、蒋侠、王双河、石利、刘小振、郭保护、刘金侠、刘喜、田小玲、郑保洲、陈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贾世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67.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宽宽、刘喜凤、杨友亮、耿小丹、鲁欢迎、韩等等、王飞、苏霞岭、随红春、王倩、王燕伟、蒋侠、王双河、石利、刘小振、郭保护、刘金侠、刘喜、田小玲、郑保洲,陈元元共同负担102元,原告贾世博负担19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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