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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6-02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邓洪磊

本院受理原告周凯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邓洪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凯支付保险金共计205373.63元;二、驳回原告周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7元,减半收取4478.5元,由原告周凯负担2694.5元,被告邓洪磊负担178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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