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与被告王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6)皖1503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截至2025年7月10日利息12357.46元,及后续利息、罚息:自2025年7月11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20元,由被告王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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