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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8-0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张从付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张从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6)皖1503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从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借款本金660104.31元,截至2026年7月9日利息26975.08元、罚息543.42元、利息复利822.67元、罚息复利10.84元,及后续利息、罚息:自2026年7月10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清之日;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被告张从付抵押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恒生阳光城57#楼503室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80元,由被告张从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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