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姚梦琴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扬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梦琴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姚梦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扬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开支);二、驳回原告重庆扬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姚梦琴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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