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小乐
本院受理原告刘立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8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依法确认原告刘立杰与被告杨小乐于2024年9月29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于2026年1月15日解除。二、被告杨小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立杰支付款项13288.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3288.2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立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原告刘立杰负担78元,被告杨小乐负担1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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