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宣城一刻成律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希望花舞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2499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宣城一刻成律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合肥希望花舞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二、被告宣城一刻成律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希望花舞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违约金276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希望花舞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宣城一刻成律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7元,由原告合肥希望花舞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37元;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宣城一刻成律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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