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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8-0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余林霖

本院受理原告张子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子辰支付116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600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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