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万月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被告邹杰、万月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邹杰、万月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借款本金307948.73元,利息及罚息6611.56元,合计314560.29元;自2025年5月15日起,逾期利息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邹杰、万月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律师费25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有权就邹杰名下位于花路北侧振谯路西侧珍宝岛·雍景和府Y28#楼2单元-1202的房产(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57920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4元,公告费200元,由邹杰、万月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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