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宇泽、张岩伟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宇泽177.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岩伟2857.33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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